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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

2021/05/27

一、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企业之前的违约金可以扣除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当年不可扣除)。


注: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可以以后三个年度扣除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注: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以按照广告费规定限额扣除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注:真正发生了损失,按照申报可税前扣除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注: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其他但不限于以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情形


1.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3.下列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没有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2)汇算清缴之前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3)要求员工找票抵工资奖金,发票都是正规发票,这部分发票属于虚开发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不得税前扣除。


(4)虚列员工工资不得税前抵扣。


4.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税前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6.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税前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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